王晓明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首次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深刻论述,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统一战线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报告和决定精神,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牢牢把握我国协商民主发展历程及其优越性,梳理分析和掌握运用协商民主与其他协商方式之异同。
一、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论述与完善制度体系及其深远意义
(一)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论述及其深远意义。党的十八大首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使用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一个重要部分,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规划和部署,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最新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并将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具有里程碑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大报告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协商民主的重大意义,并直接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报告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会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部署,表明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一个新水平,把统一战线纳入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之中,要求“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等等,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创新,表明党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贾庆林同志曾经指出协商民主重要意义及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特优势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包容性。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是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健全和完善了协商制度与内容、范围及要求。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协商内容、范围和过去比有较大的变化,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将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定“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使政治协商成为党和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了“大政方针、重要问题”等必须进行政治协商,但这样的规定仍显原则。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协商内容和范围也更加明确。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把过去中央文件中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进一步扩展深化为在“决策实施之中”,虽仅改动几个字,意义却十分巨大。
(三)构建协商民主体系,拓展了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与渠道。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协商民主有四个重要层面:一是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三是政协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则进一步细化为五个渠道: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列明五种协商形式:“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其中“行政协商”、“参政协商”概念,是党的政治报告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五个渠道和五种形式集成了党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成果,形成了涵盖各方的民主协商体系制度。这五个渠道和五种形式组合起来,即为: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政治协商和参政协商,其中包含了《决定》中五种形式与五种渠道中的“参政协商”与《决定》中特别强调的“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协商”,《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参政协商”方式,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主党派要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要求相一致。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协商与行政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行政协商。随着党和政府民主决策、民主执政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行政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三是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正如《决定》中指出的,这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我国协商民主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四是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协商。主要包括恳谈、听证、咨询、评议、论坛等多种方式。
二、关于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等相关协商概念简析与运用
在当前中国民主政治语系中,协商民主、民主协商、协商政治、政治协商以及社会协商(不含《决定》中提出的五种协商形式)等概念相互交织,既有独立使用、又有同时交互运用的现象。因此,我们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协商民主理论,指导好工作实践,应理清这几个大类概念,在此仅作简单辨析:
(一)从民主协商到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概念的确立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从探索、实践到确立、发展和完善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
在过去几十年来,作为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直是与民主选举制度相对应的民主协商制度。其协商方式又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另一方面是党在人民政协内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别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所以目前社会普遍认为民主协商即政治协商。实际上从理论和实践看,民主协商所涉及的主客体范围和内容、形态、形式等都要比政治协商的范围宽泛得多。
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正确处理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实行互相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的大政方针和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需要经过民主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各种问题,也是经过民主协商进行调解和解决的。这种协商是民主的、平等的、不强加于人,真正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1949年,周恩来同志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指出:民主协商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不重形式上的多数少数,主要在于事先协商和反复讨论,达到尽可能的一致。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作为政治改革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民主协商对话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并应形成制度,指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此后,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部门遵照十三大精神,积极开展民主协商对话,力求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党和群众的联系,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第一次颁布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写入宪法。
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随后,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办〔2011〕16号)中再次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并明确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与制度确立。正是在长期理论探索、政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凝练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个概念,它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党和政府与社会以及广大民众之间形成的协商对话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大大拓展了中国未来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空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大报告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创新,表明我们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
学习和运用协商民主理论,我们应特别注意区分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
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M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概念,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协商民主概念作为一种理想,协商民主是指审慎的多数人的统治,以及议员对不审慎的多数进行制约并根据公众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制定公共政策。此后,自由主义理论和批判理论的代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从而使协商民主理论开始逐渐流行起来。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西方社会为了修补代议民主所带来的公民与公共决策之间脱离,想防止和纠正西方选举制度中出现的“多数人暴政”的偏差。当代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背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西方协商民主仍属非主流地位,尚未完全独立地上升到国家民主的层面,更多的还停留在理论和技术层面。我国中央编译局著名专家陈刚博士在翻译这个概念时把它翻译为“协商民主”,国内学界此后一直沿用。实际上这个概念的翻译在台湾及其他华人地区一直被翻译成“审议民主”,和我们现在讨论的协商民主概念有很大不同。
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协商民主制度”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成长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
我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是从我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发展起来的,是对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在新中国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民主协商制度首先强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实践的范围则已经超出政治协商主要是在统一战线组织和团体中进行协商的范围与机制,而成为党委、人大以及各级政府决策的一个基本模式。因此,有专家认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有:一是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协商民主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二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创造性地结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协商民主强调协调、商量、和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和思想开明,不仅是中国对人类民主追求和政治文明的重要贡献,同时也为中国借鉴当代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置身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搭建了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四是协商民主制度有多种载体和组织形式、实现形式。从国家制度层面上看,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总之,作为一种理论,协商民主先在西方出现,作为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扬弃传统文化并吸收西方先进理论前提下,已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实践,协商民主在我国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制度安排,我国协商民主更具优越性。
(三)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
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这两个概念通常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较少有学者对此作特别的区分。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的法哲学巨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提出了协商政治的概念,试图重建一种民主政治的协商范式。在随后发表的论文《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中,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大民主理论在国家公民观念、法权观念和政治意志构成过程方面作了比较分析,对协商民主作了较为集中的论述。在我国民主政治理论范畴中,协商政治表示的是中国语境下的协商民主,它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实践形式。
(四)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蕴涵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政治协商理论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根源及创新实践,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在理论建设上可以互相借鉴,实践上是互为表里。政治协商是一种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重点强调“政治性”,体现的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方式,其协商主体与范围主要限于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与人民政协(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中就进一步直接表达为“完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而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也进一步直接表达为“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协商民主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都要比政治协商更加广泛和丰富。
(五)协商民主与社会协商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社会协商在十三大报告中提出并逐步发挥作用,社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形成中的丰富形态,是现代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和以一种具体协商方式。社会协商的过程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扩大了各个层面有序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其他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等概念,由于是专属协商形式和方式,较好理解,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可以预期,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央将会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对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和相关协商形态、平台、形式、渠道、程序等进一步细化规定,将给我们贯彻落实协商民主提供更好更实的制度机制保障。(作者单位:中共资阳市委统战部)